(2012)磐民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