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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5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福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福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550-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安飞,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福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张瑞福,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589号宁波市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诉泉州市丰泽福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福帆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内的HF600型全自动双向压砖机生产线。本院依法对该设备进行委托评估,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参加评估机构摇号,视为放弃权利。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福帆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人民币157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18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5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孝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