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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南指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万细田与南昌长菱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细田,南昌长菱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南指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万细田,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个体户,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南昌长菱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姚绍颜,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03)湖塘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南昌长菱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长菱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长菱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长菱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59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长菱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59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