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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82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黄某某未在本院限期内缴纳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0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1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陶宝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