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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方立与柳国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方立,柳国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周方立,男,农民.被执行人:柳国立,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周方立诉柳国立(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国立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柳国立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方立借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148元、执行费418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9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