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富溢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富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2号起诉人深圳市华富溢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郑晓帆,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秀丽,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硕,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年5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华富溢投资有限公司以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下称科学研究院)及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下称建筑检验中心)为被起诉人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在起诉人与案外人周力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案件中,科学研究院下属的建筑检验中心接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起诉人开发的深圳市南山区南海路房屋阳台栏杆设计及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进行司法鉴定,并于2011年1月10日出具了BETC-JC-2009-137号《检测鉴定报告》,认定被检测阳台不符合相关规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正是依据该份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认定“本案事故地点南海玫瑰花园31栋14D房屋阳台栏杆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并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深福法民一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建筑检验中心向周力添赔偿人民币368370.38元。建筑检验中心并未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资质,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因此建筑检验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建筑检验中心在未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接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报告的行为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原告的财产权、名誉权构成严重侵害,故诉请法院判令:一、确认建筑检验中心于2011年1月10日出具的BETC-JC-2009-137号《检测鉴定报告》无效。二、确认建筑检验中心出具的BETC-JC-2009-137号《检测鉴定报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科学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三、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本案所诉属司法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深圳市华富溢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