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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青岛奥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王法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奥升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法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青岛奥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寺后村,组织机构代码74396093-4。法定代表人朴基澈,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法壮。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奥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法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后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奥升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叶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国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