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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段俊琪与徐守利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俊琪,徐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段俊琪。被执行人徐守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青法庙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守利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守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守利工资账户2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鹏审 判 员  钟长亮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