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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童玉国、刘光成与刘光成、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玉国,刘光成,刘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童玉国,个体经营户。被告:刘光成,个体建筑业。被告:刘洋,个体建筑业,(系刘光成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玉国诉被告刘光成、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玉国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玉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0元,由童玉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