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张开河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张开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委托代理人王矿兰,女。被执行人张开河,男。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张开河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的(2010)莲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敏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47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14479元,并向申请执行人王敏发还,申请执行人侯军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14479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