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商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刘雷明、刘信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刘雷明,刘信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647号原告:宁波北仑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30579-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中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华盈,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雷明,男,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刘信岳,男,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雷明、刘信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两被告已实际履行了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雷明、刘信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