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何宗信与蒙启强、蒙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宗信,蒙启强,蒙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522号原告何宗信,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罗家喜,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蒙启强,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蒙周敏,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宗信诉被告蒙启强、蒙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宗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何宗信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