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屏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山信用社与卓连、张高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山信用社,卓连,张高翔,徐传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屏民初字第52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山信用社。住所地寿山乡寿山村。负责人韦忠文,主任。被告卓连女,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高翔,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徐传炳,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山信用社与被告卓连女、张高翔、徐传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苏枝贵审判员 叶鸿图审判员 周作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