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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云才与孙云南、李霞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才,孙云南,李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224号申请执行人孙云才,农民。被执行人孙云南,农民。被执行人李霞萍,居民,系慈溪市××浒山支局局长。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23号孙云才与孙云南、李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华锋审判员 孙 士 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