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郝伟、杨丽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郝伟,杨丽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75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38493-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新矸恒山路239号6楼。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伟,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杨丽莉,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伟、杨丽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郝伟、杨丽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