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变香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变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51号罪犯赵变香,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7日作出(2002)渭中法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变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陕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O07年8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陕刑执字���46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执行至2O25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09年12月3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9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变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2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赵变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变香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1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