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欧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建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欧汇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建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674号原告:绍兴县欧汇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伟洪。委托代理人:申铁旗、孟玉美。被告:绍兴县建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欧汇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建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建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欧汇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建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67元,减半收取2,5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4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