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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258-5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宁。被执行人:李岩。本院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莱阳执字第25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宁在中国银行青岛城阳支行账号为227312359221存款的冻结。现需解除冻结划拨存款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冻结被执行人张宁在中国银行青岛城阳支行账号为22×××21存款的冻结。裁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先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