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玉芬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93号罪犯陈玉芬,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O03年9月26日作出(2003)靖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玉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8月23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10年1月29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得积极19次。本院认为,罪犯陈玉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芬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