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曾国胜与王述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国胜;王述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224号 原告曾国胜,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农民,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述召,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农民,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胜与被告王述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国胜于2012年5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并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国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国胜撤回起诉。 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曾国胜负担。 审判员 黄书芳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