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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邹城市贵友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孙某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孙某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孙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包合作经营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