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非诉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东明、薛秋萍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磐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东明,薛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非诉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洪文娟。委托代理人邓忠实。被执行人孙东明。被执行人薛秋萍。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东明、薛秋萍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磐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