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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非诉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东明、薛秋萍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磐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东明,薛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非诉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洪文娟。委托代理人邓忠实。被执行人孙东明。被执行人薛秋萍。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东明、薛秋萍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磐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