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谢某某、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高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谢某某;曹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高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辩护人董彧,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某某,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其辩护人董彧、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自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曹某某先后加入名为“广东紫瑞公司”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连锁直销西服”为名,诱骗亲朋好友来到该传销组织位于高陵县鹿苑镇草市村租赁的传销窝点,以购买“产品”并缴纳“融资费”获取加入资格,同时通过给传销人员“讲课”的方式,使其相信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他人参加可以赚钱。该传销组织将传销人员由低到高按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级别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参加者的数量及层级高低的不同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传销人员继续发展其亲朋好友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曹某某先后组织多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经理”职务,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曹某某庭审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曹某某、曹某某、佘某某、王某某、史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竺某某、徐某某、徐某甲、蒋某甲、蒋某乙、朱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员示意图,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案件照片,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曹某某三人以推销商品为名,在五级制的传销组织中担任经理级别(四级),发展、引诱他人加入该非法组织,骗取财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董彧提出,被告人谢某某认罪态度好、本身也是受害者、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谢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两名被告人作用相当,庭审中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曹某某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2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2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2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凡代理审判员 吴 凯代理审判员 商文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