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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成亮与吴仁君、资溪县华星汽车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亮,吴仁君,资溪县华星汽车有限公司,长江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陈成亮,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清寿,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特别代理。被告吴仁君,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告资溪县华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资溪县陈坊林场企业办。被告长江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滨江南路商业一条街A栋二层(30-41)。法定代表人张进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清伟,公司员工。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亮与吴仁君、资溪县华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长江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成亮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三百三十元,由原告陈成亮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雪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