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沈乾岳与范文亚、杨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乾岳,范文亚,杨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沈乾岳,农民。被执行人范文亚,农民。被执行人杨剑明,农民。本院在执行沈乾岳与范文亚、杨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文亚、杨剑明下落不明,登记在范文亚前夫郑力子名下的房屋因权属不明不宜处理,且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杨剑明亦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6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