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靳明军与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明军,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云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靳明军,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杨变荣,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里西区晋阳劳动服务公司院内,注册号140100200051659。被告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2号,注册号140100200288900。被告王云洲,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明军与被告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明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盈敏人民陪审员 冯清莲人民陪审员 赵 姮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志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