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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法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与王金瑞、卜庆国、张召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卜庆国,张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驻东营市河口区。负责人:田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鹏,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卜庆国,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义和镇。被执行人:张召文,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义和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与王金瑞、卜庆国、张召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4日审结。该案(2012)河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卜庆国、张召文在单位的工资及奖金收入。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马成刚执行员  张卫青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振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