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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烟牟执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金岳与孙启泮、曲建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金岳;孙启泮;曲建涛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烟牟执字第210-3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岳。 被执行人孙启泮,农民。 被执行人曲建涛,工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09年5月5日裁定每月扣留曲建涛在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400元,现已提取8000元。因其工资收入增长,申请人申请法院增加扣留工资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2年6月1日起每月扣留曲建涛工资款600元至45454元时止。(本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毕志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