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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朝桂、高萍与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桂,高萍,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15-2号原告:罗朝桂,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高萍,女,1970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拥军、马青松,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349号省人大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正年,董事长。被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东环南路东侧301号。负责人:王正年。共同委托代理人:茆宇,阮阿龙,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被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称:因本案存在明显的超标的保全,申请解除对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和对部分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复议申请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万象城项目住宅A8-1804,C2-1804,C3-1802,C5-1803,B6-601,B6-602,B6-701,B6-702,B6-802,B6-901,B6-902,B6-1002,B6-1101,B6-1102,B6-1201,B6-1202,B6-1301,B6-1302,B6-1401,B6-1402,B6-1501,B6-1502,B6-1601,B6-1602,B6-1702,B6-1801,B6-1802,C6-101,C6-102,C6-201,C6-202,C6-301,C6-302,C6-401,C6-402,C6-501,C6-502,C6-601,C6-602,C6-701,C6-702,C6-801,C6-802,C6-901,C6-902,C6-1001,C6-1002,C6-1101,C6-1102,C6-1201,C6-1202,C6-1301,C6-1302,C6-1401,C6-1402,C6-1501,C6-1502,C6-1601,C6-1602,C6-1801,C6-1802的查封。二、解除对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