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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曲靖市,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本案于2012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至其曾经工作的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晨俊汽车装潢美容服务中心,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该中心,窃得飞韵牌车载DVD播放器1台(估价值人民币265元)、飞韵牌车载VCD播放器1台(估价值人民币135元)、凯立牌车载导航仪1台(估价值人民币374元)。2012年1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又至上述同样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窃得黑剑牌车厢喇叭1套(估价值人民币188元)。2012年1月30日晚,被告人黄某又至上述同样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窃得铁将军牌汽车遥控器1把(估价值人民币85元)、奇能牌倒车雷达1台(估价值人民币225元)、埃迪牌车用香水1瓶(估价值人民币60元)。以上,被告人黄某实施盗窃三次,所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3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杭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332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