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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行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与景县温城乡孙温城村村民委员会金融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景县温城乡孙温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行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单云章。被执行人景县温城乡孙温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颜世民。申请执行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景县温城乡孙温城村村民委员会拒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案于2011年11月23日做出的(2011)景墙征决字第157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做出的(2011)景墙征决字第157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上述案件做出的(2011)景墙征决字第157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做出的(2011)景墙征决字第157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徐晓波审判员  张连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晓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