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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斯琴巴图、乔琴霞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琴巴图,乔琴霞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41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斯琴巴图,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无业。2011年10月20日被抓获,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乔琴霞,又名乔依琳,女,1992年3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宕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宕昌县,无业。2011年10月20日被抓获,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斯琴巴图、乔琴霞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斯琴巴图、乔琴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4日,被害人汪某被朋友以会友为名骗至西安市雁塔区史家湾村传销窝点,被告人斯琴巴图、乔琴霞向被害人汪某介绍传销经验,每天轮流看管被害人汪某,禁止被害人汪某私自离开传销窝点,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斯琴巴图、乔琴霞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害人汪某被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斯琴巴图、乔琴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被告人斯琴巴图、乔琴霞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建议对二被告人在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斯琴巴图、乔琴霞为迫使他人从事传销活动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斯琴巴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19日止)。二、被告人乔琴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