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与陈良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良华,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良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夏宝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陈良华与被上诉人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未在一审上诉状副本及材料中见到“购销合同”,且该案被上诉人曾于2011年年底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虽撤诉)。综上,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错误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2010年3月17日签订的《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二零壹零年度产品购销合同》第八条中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的约定管辖条款。甲方陕西康禾立丰生��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大道138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