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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骆德宏与深圳市动力时尚健身运动有限公司,湛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德宏,深圳市动力时尚健身运动有限公司,湛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59号原告骆德宏,住址广西钟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天军,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动力时尚健身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春晖苑M层。法定代表人周合俊。被告湛军,住址贵州省湄潭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祝迎彦,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骆德宏诉被告深圳市动力时尚健身运动有限公司、湛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湛军系深圳市动力时尚健身运动有限公司股东,因与原告就劳动争议发生纠纷。2010年4月25日,被告湛军将原告殴打至轻微伤。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为此对被告湛军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3569.14元、鉴定费240元、交通费226.8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湛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骆德宏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509.14元;二、驳回原告骆德宏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3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1.5元,由被告湛军负担。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曾  朝  晖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丽亚(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