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泗民初字第06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庄洪进与许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庄洪进;许继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泗民初字第0653号原告庄洪进,男,1976年12月9日生,住泗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禄,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令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继胜,男,1966年5月18日生,住泗阳县。委托代理人朱凌云,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庄洪进诉被告许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庄洪进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8000元,并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洪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庄洪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重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