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宇清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52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宇清辩护人何培荣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宇清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宇清及其辩护人何培荣到庭参加了诉讼。公诉机关补充侦查1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宇清和汪超、汪永权(已判决)预谋,由汪超以嫖娼为由骗出一位小姐,而后将其拉至偏僻地方,三人和其发生性关系。后汪超一人开车在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路通过李海城介绍,出资200元,到咸阳市民院自己的住处嫖娼为由将被害人任某某骗出,拉至咸阳四号桥沣东办事处沙岭村南,被害人任某某发现地方不对且偏僻,心中害怕遂给李海城打电话表示不愿去了,让李海城将钱退还汪超,汪超夺下其手机摔掉并扇了被害人任某某一记耳光,强行与被害人任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又言语威胁被害人任某某,先后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宇清、汪永权和阎伟钢、柯亚东(二人另案处理),先后强行与被害人任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另查,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陈宇清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宇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海成、高恒、杨英、陈道伟的证言、同案犯汪超、汪永权的供述、被害人任某某报案及陈述、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清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对被害人实施轮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宇清在轮奸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宇清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宇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保民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 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