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晋元杰与宋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元杰,宋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32号原告:晋元杰。被告:宋凯,1983年9月2日。本院在审理晋元杰诉宋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开庭前经协商解决了纷争,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元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元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晋元杰负担。审判员 宣相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