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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38)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智香,张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赵智香。被执行人张贵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智香与被执行人张贵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贵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智香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