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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会新与董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新,董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21号原告:陈会新。委托代理人:安培荣,陕西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晓荣,陕西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选玲,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新与被告董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会新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会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会新撤回起诉。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会新负担。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列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