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晋,常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晋,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常锁柱,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7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市所属银行、房产、车管部门查询,均未查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润祥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