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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丛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无业。2011年8月5日22时被江西省南康市公安局赤土派出所抓获后次日予以羁押,后移交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自2005年至2007年期间,以推销天狮牌系列保健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2800元购买一套产品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期间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249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发展下线人数没有249人。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邯郸市以推销天狮牌系列保健品为名,要求每位参加者交纳2800元购买一套天狮牌保健品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249人。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范建平证,2005年2月底,其加入该网络营销组织。后又跟随郑成秀、黄某某到邯郸,并发展温海生、张生伟两个下线,他俩又发展曾桂生、肖兰娇等人,曾桂生、肖兰娇又发展100多名下线。黄某某升为A级后,其把所有下线交来的钱都交给黄某某或黄某某妹妹黄桂香,黄某某再按业绩单发工资。2、张生伟证,范建平介绍其到保定,加入人际网络营销组织,其交2800元买了一套天狮保健品,其又发展曾桂生加入该组织。2005年7月份,该组织从保定迁到邯郸。3、曾桂生证,范建平是其上线,其层层发展100多名下线,其把下线的钱交给范建平,范建平再给黄某某,黄某某按销售业绩单发工资,每月汇到银行卡上。4、许春明证,其加入天狮保健品传销组织,范建平是其上线。5、曾灶生证,钟五月带其到邯郸做天狮产品的直销生意,其交了8400元买了三份系列产品。听钟五月讲他的上线是曾桂生。6、刘地秀证,2006年12月份,经曾灶生介绍,其到邯郸交了2800元,买了一套天狮产品。7、刘地长保证,其到邯郸,买了两套天狮牌保健品,一套是2800元,当时,其居住的寝室负责人是范建平。8、徐德耀证,2006年9月份,其和儿子徐诗明到邯郸,徐诗明交了16800元,买了6套产品,加入传销组织。讲课的人说交了钱就是上线,就可以发展下线,从下线人员的上线费中提取收益。其介绍马善棱加入传销网络作为其下线。钱交给宿舍负责人曾地保,曾地保、徐普生、曾桂生都是其上线。9、销售业绩单、及天狮牌系列保健品照片经当庭向被告人黄某某出示辨认无误。10、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其花2800元购买一套天狮牌保健品,加入传销组织,发展范建平等人为其下线,范建平等人层层发展下线。与范建平、曾桂生、许春明证明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发展下线人数没有249人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学英审 判 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豆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