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1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甲,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云,被告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与被告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15日生育一女孩郭某乙。婚初感情尚可,2008年4月起双方开始因琐事发生矛盾,孩子出生后矛盾加重,现认为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孩子由其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郭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婚姻概况属实,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15日生育一女孩郭某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2008年4月起双方开始因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孩子出生后矛盾加重,2009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遂诉来我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承认婚姻概况属实,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户籍卡、拆迁安置公告、拆迁安置方案及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愿结婚,且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虽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无大的矛盾,不能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相互理解,夫妻之间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惠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