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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宁波盈宇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海兆贸易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盈宇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海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宁波盈宇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4067-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红联经一路115号123号。法定代表人:沈志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束红军,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北仑海兆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78386-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立村。法定代表人:俞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明辉,宁波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盈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海兆贸易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盈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海兆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盈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