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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黄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渭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黄某某,男,200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黄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熊任农,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黄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杨峰,咸阳市渭城区文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任农,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系父子关系。2007年其父母经渭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其母王某某生活,父亲黄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50元。现在由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原定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生活及受教育等费用,故要求:1、被告按其年总收入30%支付原告抚养费。2、支付原告(从2012年至2015年)每年保险费1706.31元的50%853.16元直至保险期满。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某辩称,自己已经支付的450元抚养费完全可以满足原告的各项费用。原告现要求再增加抚养费没有证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户口簿复印件一套。欲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关系。2、(2007)咸渭民初字第00116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承担原告抚养费情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塬东路支行个人活期存款历史明细一份。欲证明被告黄某工资及奖金等收入情况。被告黄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中国兵器工业第202研究所人力资源处《关于黄某同志档案工资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黄某档案工资明细表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黄某的收入情况。上述证据,经合议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所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质证认为被告的奖金是不固定的收入,不能计算为被告的收入。只能按被告档案工资计算。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质证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原告所举证据为合法有效证据,本合议庭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质证认为被告所举证据只是其收入的一部分,不是全部收入。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质证意见成立,本合议庭予以采信。被告所举证据为无效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系父子关系。2008年5月23日,原告黄某某父母经渭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黄某某与母亲王某某生活,父亲黄某每月支付原告黄某某抚养费450元。被告黄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的450元抚养费完全可以满足原告黄某某的各项费用。原告黄某某现要求再增加抚养费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据,要求被告黄某承担原告黄某某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应当驳回原告黄某某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黄某2011年总收入为61023.79元。平均月收入为5085.32元。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黄某某要求黄某增加抚养费并未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黄某某要求黄某承担保险费一节,因无法无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某每月支付黄某某抚养费1300元(从2012年5月起付至黄某某18周岁止)。驳回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某承担(此款黄某某已预交,不退回。黄某径付黄某某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青梅人民陪审员  姬登信人民陪审员  葛党校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