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继中、付国有、孙学新、付国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继中,付国有,孙学新,付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34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维刚委托代理人王雷被执行人孙继中被执行人付国有被执行人孙学新被执行人付国彬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继中、付国有、孙学新、付国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