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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璀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市璀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委托代理人赵春杨。被告成都市璀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英。本院在审理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璀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 薇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