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商终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杭州海富大厦有限公司、蔡岩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海富大厦有限公司,陈和平,蔡岩龙,蔡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海富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航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项宝海,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和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岩龙。原审被告:蔡锁。上诉人杭州海富大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和平、蔡岩龙、原审被告蔡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商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海富大厦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海富大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