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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磐民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世贵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磐石市支行不服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贵,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磐石市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磐民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刘世贵,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磐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凤斌,行长。申请执行人刘世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吉中行终字第71号行政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拆迁安置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世贵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磐石市支行不服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00.00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磐石市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国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