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五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忠伟与王阳、沈阳金凤鸣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伟,王阳,沈阳金凤鸣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00039号原告刘忠伟,男。被告王阳,男。被告沈阳金凤鸣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家屯区十里河镇三洪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伟与被告王阳、沈阳金凤鸣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阳因涉嫌诈骗在押,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不能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黄丹凤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