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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五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忠伟与王阳、沈阳金凤鸣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伟,王阳,沈阳金凤鸣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00039号原告刘忠伟,男。被告王阳,男。被告沈阳金凤鸣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家屯区十里河镇三洪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伟与被告王阳、沈阳金凤鸣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阳因涉嫌诈骗在押,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不能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黄丹凤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