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圣山与巩昌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圣山,巩昌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李圣山。被执行人巩昌传。本院作出的(2010)青法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巩昌全所有的在青州市交警大队车号为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申请人申请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31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巩昌全所有的在青州市交警大队车号为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继秀 来源:百度搜索“”